綜合史料來看,中國典當業的歷史發展,大致可劃分爲三個主要階段,即唐宋兩朝至明代中期,明代中葉至清代前期,清末民初至新中國建立。每個階段又各有其時代的鮮明特點。
唐宋至明初的典當
典當自南北朝產生以後,曾一度侷限於寺院經濟。然而從唐朝起,典當行按東主的身份地位和資金來源劃分,開始出現多種類型,即除了僧辦以外,還有民辦和官辦性質的典當行。其中民辦即地主商人涉足,而官辦又有官僚自營和政府投資兩種,從而打破了寺院質庫的單一典當模式和典當一統天下。
唐朝國力強盛,工商業發展加快,貨幣需求迅速擴大,這些都爲民營典當業的倔起創造了有利條件。唐代民營典當行的特點之一是當本極低、當期極短,此類一般由地主或商人經營。
與民營典當行資本短少的經營者相比,皇親國戚、高官顯宦就不大相同了。例如,曾橫行唐天下數十年的太平公主,依仗其父唐高宗、其母武則天之威,不但橫徵暴斂,"田園遍於近甸膏服";而且熱衷經商之利,"市易造作器物,吳、蜀、嶺南俱造,相屬於路"、"貨殖流於江劍。"以此富可敵國之雄厚資本,她又在家中開設質庫,其規模、實力可以想見。這是官僚資本最早向金融業轉移的典型例子。
唐朝政府也涉獵典當,即所謂公私質庫並舉,此風亦波及五代十國。
宋朝也有官辦典當行。北宋時,政府所設質庫稱"抵當免所",後又改稱抵當庫、抵庫。徽宗崇寧二年(1103年)還曾下詔,要求官辦典當行多設集鎮,因爲這些地方"井邑翕集",屬於"商販要會處",客源充足,生意興隆。
不過,宋朝典當行最突出的特點是典當物品的變化和僧辦,典當行的復興。
金代歷史雖短,但其典當的發展卻頗具特色。其一是廣設官辦典當行。據《金史》載,金世宗大定十三年(1163年),政府在"中都、南京、東平、真定等處置質典庫,以流泉爲名,各設使、副一員"。大定二十八年(1188年),又在"京府節度州添設流泉務,兄二十八所"。開設這些官辦典當行即流泉務的目的,名義上是爲減輕民營典當行收取高額利息給當戶造成的危害,而實際上是想藉此"以助官吏廩給之費",由國家來壟斷對廣大人民羣衆行使典當融資的權益。其二是頒佈典當法規。大定十三年,政府在開設流泉務的同時,還出臺了一項有關官辦典當行的法規:"凡典質物,使、副親評價直,許典七分,月利一分,不及一月者以日計之。經二週年外,又逾月不贖,即聽下架出賣。出帖子時,定實物人姓名,物之名色,金銀等第分兩,及所典年月日錢貫,下架年月之類。若亡失者,收贖日勒合於人,驗元官本,併合該利息,依新價償。仍委運司佐貳幕官識漢字者一員提控,若有違犯則究治,每月具數,申報上司。"
元世祖至元二十年(1293年)曾以鈔5000錠爲資本設立公典,稱"廣惠庫",放貸收息。這是《元史》中披露的元代官辦典當行的若幹史料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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